第 一 條
為確保本公司董事、經理人 ( 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部門主管、分公司經理人及其他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權利之人 ) 之行為符合道德標準,並使公司之利害關係人更加暸解公司道德標準,爰訂定本行為準則。
第 二 條
董事及經理人應致力避免其自身、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二親等以內親屬之利益與公司之利益產生衝突,並以追求公司之最大利益為原則。
董事及總經理若發現其自身、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二親等以內親屬與公司有已存在或潛在之利益衝突時,除應主動向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充分揭露外,並應迴避參與決定。
總經理以外之經理人若發現其自身、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二親等以內親屬與公司有已存在或潛在之利益衝突時,除應主動向總經理充分揭露外,並應迴避參與決定。
第 三 條
董事或經理人不得使用公司財產、資訊或藉由職務之便為其本身或他人獲取不當利益。
第 四 條
董事或經理人應及時將其因執行職務所獲悉之商業機會回報公司,除公司已決定放棄該商業機會外,董事或經理人不得利用該商業機會為自己或他人謀利。
第 五 條
董事或經理人對公司或客戶之機密資訊,應負保密義務。除經合法授權或依法院裁判或主管機關之命令應予揭露者外,不得擅自對外公開。應保密之機密資訊包括但不限於所有可能被競爭對手利用或洩漏之後對公司或客戶有損害之未公開資訊。
第 六 條
董事或經理人應公平對待客戶、供應商及員工,不得透過操縱、隱匿、濫用其基於職務所獲悉之資訊、對重要事項做不實陳述或其他不公平之交易方式而獲取不當利益。
第 七 條
董事或經理人均有責任保護公司資產,並確保其能有效合法地使用於公務上,以免影響公司之獲利能力。
第 八 條
董事或經理人應瞭解與其業務相關之政府法令規章,並於執行業務時確實遵守。
第 九 條
公司員工如發現董事、經理人及員工有非法與不道德或不誠信行為時,得依本公司「檢舉非法與不道德或不誠信行為案件處理準則」提出檢舉。
第 十 條
董事或經理人違反本行為準則時,公司應即時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違反本行為準則人員之違反日期、違反事由、違反準則及處理情形等資訊。因違反本行為準則之規定而受懲處時,受懲處人員得依相關規定提出申訴。
第十一條
董事或經理人經董事會個案豁免者,免除適用本行為準則特定條文之義務。公司應立即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董事會通過豁免之日期、獨立董事之反對或保留意見、豁免適用期間、豁免適用原因及豁免適用之準則等資訊。
第十二條
董事發現公司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儘速妥適處理,立即通知審計委員會,並提報董事會,且應督導公司通報主管機關。
第十三條
本行為準則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ㄧ以上同意,轉呈董事會通過後,自發布日實施,且於公司網站、年報、公開說明書及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修訂時,亦同。
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ㄧ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